在网上看新闻,有一个火锅店老板聘请某网络营销公司帮助其提高网络销售额,双方签订合同约定:火锅店老板每月支付推广费用,网络公司承诺每月帮助该店保底销售单数为2000单。合同从表面上看是有效的,可对于火锅店来说确实一个陷阱,也是一个大坑。原来网络公司要求店家将网络平台上的销售价格从19.9元修改为1元,他们负责招人短期内将点单数量刷满,火锅店老板原以为网络公司以合法的手段将交易量真实提高,没想到确实刷单行为,他明智的向当地工商局反映了上述情况。
1、店家和网络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。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网络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,店家以为是通过营销行为真实提高销售额,而网络公司实际上是通过违法的刷单行为去履行合同,其刷单行为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《广告法》的禁止性规定,因此,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,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。网络公司应退还店家支付的合同款型,如果给火锅店造成损失的,还应当赔偿损失。
2、网络刷单行为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《广告法》的禁止性规定,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。《广告法》第28条对虚假行为进行了界定: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,构成虚假广告。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虚假广告:
(一)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;(二)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规格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,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;(三)使用虚构、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;(四)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;(五)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。上述新闻中的刷单行为属于该28条第2款中规定的情形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的条款进行了完善,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,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刷单,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。第二十条明确,“情节严重的,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”。上述新闻中,如果火锅店老板不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违法情况,那么承担主要责任的就是经营者老板自己了。经营者对于广告发布成为广告主,网络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如果共同实施了网络刷单的违法行为,都会受到处罚,不过根据法律规定,经营者(广告主)要承担主要责任。